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讓業主們喪失土地所有權,生活情況反而比原先
承租其耕地的佃農還不如!耕者有其田政策的實施對於台灣社會帶來相當
大的衝擊,其中命運最為悲慘的該屬於共有租耕地的農地所有權人,由於
彼等大多僅擁有及小面積的土地但是由於他們將土地出租予他人耕作,符
合了行政機關對於「地主」所下的定義因而被迫喪失了土地所有權。在全
部被征收的143,568甲農地當中有99,796甲是屬於共有耕地,比率佔
了69,51%;另外,在所有被徵收的106,049地主戶數當中,土地權
屬於共有戶數的為87,149戶,佔了所有戶數的82,18%。由這些重要
數據明顯可知共有耕地的征收是耕者有其田政策是否得以實踐的關鍵。
根據憲法規定,土地所有權基本上是受到保障,對於私有土地的征收必須
有法律之規定才能為之。當時,由於執政的中國國民黨及政府強制要求在
一九五三年完成耕者有其田政策的施行,時間緊迫政府未等實施耕者有其
田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完成立法程序,即自行制定「工作手冊」包含許多以
「須知」為名義的行政規章,如「計算徵收保留耕地須知」、「共有耕地
保留查定須知」等,並要求各縣市政府依此規章來進行土地的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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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四月 19, 2009 的 4:57pm 張貼,Ä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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